相信大家对工程造价确定不陌生了,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称为“工程结算”。其确定的方式有四种:一是由当时约定;二是由由招标投标确定;三是协商确定;四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了能让大家更直观的了解,接下来永玖工程小编就这几种确定方式进行说明,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工程造价确定的方式如下:
一、由当事人约定
此确定方式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在约定时,有国家规定的额按国家规定确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当事人约定标准。根据我国《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双方约定是工程造价确定的主要方式。
二、由招标投标确定
招投标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助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利益及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等。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教育、文化、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科技等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有资金、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以及国家政策性贷款等;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资金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等项目;
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
5、关系社会其利益,公众安全的技术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能源等项目。
三、协商确定
此确定方式就是由纠纷双方商定或纠纷双方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四、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以上两种方式都经常涉及鉴定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则由人民法院制定的部门鉴定。
另外,对工程造价的核定,根据有关建筑管理法规,应委托建设银行或建筑工程定额管理站进行,这种委托不符合要求,从而也影响证据的使用;所以委托鉴定,应当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此外,在鉴定时,任免法院应当积极组织配合鉴定部门工作,因为法院是案件审判的组织者和指挥者,鉴定部门是写住法院工作的,鉴定能否案照法院要求进行,直接涉及到每个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适用性;不能把委托书交给鉴定部门后,就坐等结论,这样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通过上述内容的相关介绍,我们现在是不是对工程造价确定的方式有哪几种,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呢?如果你对工程造价还有其他疑问,可在线咨询客服或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