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有什么要求呢?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工程预付款应符合的要求内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对此,永玖工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工程竣工结算有什么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一个星期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若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的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随后,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的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其利率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2、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在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应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划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消耗性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通过上述内容的简单介绍,我们现在是不是对工程竣工结算有什么要求,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呢?如果你对工程竣工结算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此服务时,可在线咨询客服或致电咨询。